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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网络时代报纸版权保护的集聚优势
发布时间:2016-09-20 09:23:11    浏览次数:2020

(一)成立报纸版权保护联盟

报纸版权保护联盟能使得报纸集体抗争网络媒体侵权盗版有“抓手”、更有成效。在英国,8家最大的报业集团共同组建了报纸授权管理局(the NewspaperLi-censing Authority,NLA),该局在报纸版权维权中成绩卓越,最典型著名案例是,让非法使用报纸内容的新闻聚合商 Meltwater公司败诉案。在我国,2005年11月20余家都市报总编在“全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集体发布了“不再容忍商业网站无偿使用报纸新闻产品”的《南京宣言》,2006年年初,《解放日报》倡议全国39家党报集团组建“全国报业内容联盟”,制定网络媒体转载新闻报道的定价规范,杜绝随意转载,捍卫自身知识产权。但现今我国还没有真正相关联盟的出现。报纸版权保护联盟的职责可以是:(1)整理和完整联盟成员的版权作品信息;(2)专职查找所有非法使用联盟成员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收集相关证据;(3)集中负责联盟成员与网络媒体所发生的版权纠纷,整合成员的版权诉讼,将诉讼的成本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4)进行捆绑式售卖,增强联盟成员版权授卖于网络媒体的集体谈判能力;(5)积极向相关决策部门反映报纸的正当的版权诉求,等等。

(二)推动版权法律的完善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法治环境好,为此,广大报社为从根本上保护自身的版权,时常游说议会立法赋予报纸合理的权利。对此做法,我国报人可以借鉴,并协同联合起来,通过诸如报纸版权保护联盟,合力将自身受损的权利诉求于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大,推动相关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是要明确时事新闻的概念、涵盖范围和。建议:(1)从新闻构成的最基本要素5W,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来界定单纯事实消息,即仅指具备5要素,不带有作者评论的相对客观陈述一件新闻事件的消息。(2)保护报纸首发时事新闻的正当收益,规定网络媒体必须间隔一定合理时间后才能转载报纸的时事新闻,如借鉴西方国家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新闻聚合商必须在报纸刊发了半天或一天之后,才能转载报纸所登载的时事新闻。二是完善既有的“合理使用”制度:(1)强调报纸版权作品的个体使用者若使用行为带有商业目的便不适用于现有的合理使用条款;(2)规定个体用户面向大众传播的开放式使用报纸作品的行为同样不适用于现有的合理使用条款。

(三)合力进入行政保护范围

某家网络媒体侵犯了某家报社的版权,很难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效应。但若该家网络媒体侵犯了数家甚至数十家报社的版权,而且这些报社合力向其维权,那么它的侵权行为便会大大增加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也易引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关注和严厉打击。此外,基于当下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数少、执法精力有限等现状,报纸版权保护联盟等类似组织可以协助完成侵权的举报、证据查找和专项整治推进等繁重的工作。

(四)推动民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首先,报人合力发挥“社会示范效应”,加强自身的版权素养,根据笔者2011年所做的“中国媒体人版权保护素养”调研报告来看,大部分报人有一定的版权保护意识,但在版权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版权维权行为的采取方面很不理想。其次,充分利用“意见领袖”的优势地位,在所掌握的报纸、报纸网络版以及报纸单位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将加大版权宣传成为一种自觉行为,推动民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原文来自:http://mp.weixin.qq.com/s?src=3&timestamp=1474334439&ver=1&signature=N98PlmhPOCcPNwlusJV3ciHy4Tp3*IKIJo33lAXiwAMzX3S7ssKaXCvB5x3bCJ5ZkR*G5oWe7eAf3b9z7Y66NMWoC1PD4s1VOkGXOBNGjtP*Kp85K43iTmplsFfzuJgxAC3xiWjA8BUGAuiMVObZ3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