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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化工厂超排废水仅罚603元? 江苏省环保厅回应
发布时间:2016-03-02 09:01:26    浏览次数:947

2月24日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超标排放废水被处以停工整改、罚款603元等处罚。消息公布后遭到网友质疑,大部分网友认为“603元罚得太低”。昨天上午江苏省环保厅在官网发布通报,对罚款进行说明,603元处罚金额确实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计算得出。

环保厅案情通报

  现场检查废水不达标

  高邮光明化工厂被处罚

  案情

省环保厅在案情通报中介绍,2015年10月,高邮市环保局根据环保厅要求,对光明化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为5.53,不符合6至9的标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单位排水PH值超标应处以应缴排污费的三倍的罚款。

根据排污费计算方法

  再依法乘以3倍

  罚金

  那么,应缴排污费是怎么算出的?

记者了解到,高邮市环保局在调查中发现,光明化工日排水量约30吨,因此一个月的排水量达到约900吨。

根据排污费计算方法,按照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三项(最多不超过三项)指标测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三种污染物及当量数分别为PH为180、氟化物为3.348、COD为40.5。

应缴排污费计算公式为:

三种污染物当量数之和×当量值

这里的当量值是0.9

计算结果

(180+3.348+40.5)×0.9≈201元

罚款金额为排污费的三倍:

201×3=603元

被罚化工厂已被责令停产整改

别忽视这一点

省环保厅在通报中介绍,在处理光明化工的违规行为中,高邮市环保局已经责令光明化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环境问题,限期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专家观点

  停工整改更有震慑力 但也应提高罚款标准

  专家同时建议把罚金提高到有足够震慑力

江苏省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法学院博导李义松教授认为,603元处罚是根据有关的监测数据,依法计算出来的,因此,从环保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分析,地方环保部门的处罚数额是经科学计算的,做到了依法行政。

李义松教授认为,公众不能仅仅盯在处罚的603元上。事实上,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高邮市环保局处罚决定书是先责令企业停工限期治理,后处罚603元。对于一个化工厂来说,停止生产、接受整改的震慑力,比罚款更大。

但李义松教授也认为,网友质疑“603元太少”是有道理的。“处罚对企业没有什么震慑作用,这也是目前为什么企业宁愿违规生产而被罚的深层次原因。”他建议,国家和地方在今后的环保立法中应当提高处罚标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迫使企业严格守法,不敢违法。(记者 张可)

原文来自: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2016-02/29/c_1287605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