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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舆情
发布时间:2016-01-15 09:49:57    浏览次数:1941

正确选择舆情报送的对象

舆情信息报送对象的选择,是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舆情信息工作的任务是为决策服务、为领导服务。就一个地区的舆情信息工作而言,其服务的对象有二个:一个是为上级党委和政府服务;一个是为同级党委和政府服务。比如,某市委宣传部的舆情信息工作部门,它的服务对象一方面是省和中央,另一方面就是本市市委和政府。对上服务和同级服务同样重要,决不可人为偏颇。就舆情信息工作而言,做好两个服务,主要是要选择好舆情信息报送对象问题。
研究舆情特征

舆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是以一定的舆情空间和区域为载体的,因而舆情效应的直接影响力将随其空间、区域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因此,根据舆情的影响范围,我们可以把舆情分为“区域性舆情”和“全局性舆情”两大类。一是区域性舆情。是指发生在特定地区(如某市、县、乡等),而且只对舆情发生地局部有直接影响的舆情。产生“区域性舆情”的舆情因变事项一般具有“地方性”。比如,某市政府出台了某项政策,当地民众对该项政策的思想反映,显然只对当地政府的决策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而对其他地区不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说,“区域性舆情”研究的作用是为区域内决策者决策服务的。二是全局性舆情。是指发生在特定地区,但对全国而言具有普遍意义,而且对国家最高决策层有直接影响的舆情。“全局性舆情”也可称之为“全国性舆情”。它的主要特点是,舆情效应的影响范围较大,而且影响面也较广。产生“全局性舆情”的必要条件,是激活全国性民意的,在全国民众的思想意识中存在趋同性的舆情因变事项。“区域性舆情”与“全国性舆情”是相对而言的,而且会因某些因素的变比而相互转化。比如,“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事件”,尽管两个事件分别发生在广东和辽宁,但因为其在全国民众心目中产生了广泛的共鸣,所以,由这两个事件而引发的舆情就从区域性扩展到了全局性,因而也就自然地演变成了“全局性舆情”。就一般而言,上报上级的舆情应以全国性舆情为主;报送同级党委的舆情应以区域性舆情为主。
舆情报送的范围

在报送同一级党委的舆情信息时,有时还要考虑报送范围问题。比如,我省的《专报》、《要报》、《摘报》、《清样》等不同舆情刊物,报送的部门、领导也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对市、县(区)的同级服务上表现的更为重要。一般情况下,就一个市的舆情信息工作而言,什么样的舆情报市委书记和市长,什么样的舆情报常委和副市长,什么样的舆情报人大、政协,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因此,合理确定舆情信息报送范围,对于充分发挥舆情信息的功能,提高舆情信息的影响力,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好务非常重要。这也是我们做好舆情信息工作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舆情报送的程序

舆情信息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一般而言,舆情信息的报送要经过相关领导的审核和签发。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领导工作忙、会议多,经常不在家,而舆情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又很强,有时等领导审完后,其实效性就没了。这的确是一个矛盾,怎么办?经验告诉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放权问题;二是稳妥原则。对上报上级的舆情只要不涉及本地区负面的东西,应放权给具体从事舆情信息工作的同志,授权他们自我把握及时上报;对报送同级党委和政府的舆情信息,一般为稳妥起见,应由主管舆情信息工作的领导把关为宜。如果分管领导不在,可让其他领导或常委部长亲自过目。总之,舆情信息报送是件严肃的事情,各地情况不同,也不可能套用一个模式。但不管怎样,程序要服从结果,只要对舆情信息工作有利,采用什么样的程序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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