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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的四大特点
发布时间:2016-05-31 15:13:45    浏览次数:1692

1、舆情发起主体的利益相关性
    舆情发起主体的利益相关性,是指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的发起者多为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该案件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律师、其他代理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涉法涉诉网络舆情是公民对涉法涉诉情绪的外在表达形式,从好的方向看,涉法涉诉网络舆情对监督司法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坏的方面看,涉法涉诉网络舆情往往包含大量的虚假信息,容易误导公众判断,损害司法权威。
    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发起主体的核心期待是通过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从而促使法院和承办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果,或者改变已成事实的裁判结果。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如果不加以规范,会酿成“舆论绑架审判”、“舆论审判替代司法裁判”的不良后果,对司法权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2、舆情发布平台的自媒体属性
    对人民法院等公共部门而言,应当持有开放、公开、透明、包容的态度,欢迎正规媒体、正规记者通过正当途径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采访,为新闻媒体分析揭示事件的真相提供便利,以此倒逼司法审判工作在实质上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需要,在形式上更加符合程序规范的要求。但就连标榜言论自由的美国对互联网的态度也是诽谤、攻击性言辞和诘问者否决的言论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明确了对网络言论的联邦限制和互联网言论应受审查的观点。

互联网上对涉法涉诉案件、事件的关注,既有利害关系人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发布,也有报刊杂志等正规记者通过正规媒体刊发的独立评论、对相关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当事人、近亲属的走访记录和采访笔记等。但正规报道中的猜测性语句和倾向性判断也对司法公正具有损害的可能性,容易误导公众,因此需要新闻媒体记者恪守职业道德,同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也应当遵守新闻宣传规律和新闻宣传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确保正确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

但更多的负面涉法涉诉网络舆情,是通过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通过自媒体对外公布的,比如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当前在国内传播受众数量较大、关注人群较多、较有影响力的自媒体有新浪、搜狐等微博、天涯社区、铁血论坛等BBS、百度等贴吧和腾讯微信等媒体平台,这些自媒体平台里往往还有大量的虚假信息,而且其传播自由度极高,使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控制具有一定的难度。此外,另一种负面网络舆情的发布平台就是在正规媒体发布的相关消息、通讯之后追加评论,以匿名或者网名的形式表达自己对事件本身的看法。

3、舆情互动形式的情绪性
    1999年1月1日《南方周末》创刊词《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写到,“没有什么可以轻易把人打动,除了正义的号角,当你面对蒙冤无助的弱者,当你而对专横跋扈的恶人,当你面对足以影响人们一生的社会不公,你就明白正义需要多少勇气,正义需要多少代价。” 可见,舆论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人民法院需要认真应对,及时引导。
    但涉法涉诉网络信息,由于时空和信息的不对称关系,往往出现“真相隐藏”的状态。一方面涉法涉诉网络言论发布主体有意或者无意地隐瞒事件的真相,或者仅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此时即出现了所谓“真相隐藏”;另一方面这一状态可能导致看到该涉法涉诉网络信息的其他网友,缺乏调查研究和分析判断的全部材料,或者他根本就不想了解事情的真相,在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之前,网友们极易盲目地依照“同情弱者”的朴素情怀,或者出于“义愤填膺”似的“正义感”和自身的情绪、潜意识等追加评论。此时,涉法涉诉网络信息成为导火线,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成为网友群体宣泄心中各式情绪的端口。

4、舆情蔓延的迅捷性

一些当事人和他们的代言人借助互联网刻意歪曲事实,发泄不满,误导网民,极易使正常的涉法涉诉信息演变成负面网络舆情。他们试图借助所谓的民意给法院司法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干扰法官作出独立判断。

同时,涉法涉诉网络信息演变成网络舆情事件,与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有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随着具有高速功能的光纤技术、信息交换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迅速普及,通信费用显著下降,而涉法涉诉网络信息通信速度迅速提高,加上已发布的涉法涉诉网络信息具有具体内容的扩充性,音频、视频、文字、图片、软件、数据等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关注人群意思表达的盲目性,导致涉法涉诉网络信息的传播能力极强,互动能力极强,网络舆情蔓延速度变得更为迅捷。如果这些不良的社会情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一些人就会设法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在网络上放大、激化社会矛盾,最终影响安全稳定。

仔细观察针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负面网络舆情,会发现帖子是负面网络信息传播最迅捷的方式。由于现行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贴吧内容监管的松散性,导致当事人在网络上披露的虚假信息一般很难通过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民事赔偿的方式追究责任,当事人及其利益代言人在相对自由宽松的贴吧里发布或转发涉法涉诉信息在短期内披露半真半假、不完全信息甚至虚假信息时受到的限制少,从而为互联网传播涉法涉诉信息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综上所述,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发生和发展具有相应的规律性,特点鲜明,内容复杂,围绕着具体案件、具体司法审判主体或者司法行政事务而展开,社会舆论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压力,需要我们正视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的特点,从而为疏导、解决网络舆情带来的舆论危机创造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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